招投标法修订审议:建议增设信用管理专项条款

2026-08-26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招标投标法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制度标准的刚性约束。





6月23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春临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关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此次修订主要聚焦四方面工作:完善监管措施,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视,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隐性壁垒;强化技术创新,提升招标投标效率;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



时隔26年首次修订


现行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修正。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招标投标领域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如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还不高,围标串标等行业乱象与腐败问题交织,所有制歧视等市场壁垒依然存在,最低价中标问题尚未彻底有效解决等,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发挥竞争择优功能,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近年来,有关方面围绕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评标专家行为监督管理等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启动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取得工作成效。为巩固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并从制度层面健全招标投标管理的长效机制,有必要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作针对性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共6章79条,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防治招标腐败。聚焦整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制度漏洞。二是巩固改革成果。将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制度支撑。三是兼顾公平效率。科学设置制度机制,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同时,推动招标投标工作实现集约高效。


在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修订招标投标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护航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招标投标法是贯彻落实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强化制度标准的刚性约束,更是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很有意义。”李锦斌委员说。


沈金强委员也对此次修订招标投标法给予了高度评价。“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优化了招标、投标、评标等全流程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招标投标质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多措并举夯实监管工作


如何从监管层面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具体来看,修订草案压紧压实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条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专家遴选、考核评价、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机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同时,修订草案还强化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增加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内容。此外,修订草案第57条、第61条和第67条还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蒋卓庆委员表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分行业、分领域进行,不同类型的项目有不同监管部门,因此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对应的行政监管部门信息,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开展监督和救济。同时,工程招标正式公告发布后,市场主体筹备投标工作的时间往往较为紧张,通过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公示机制,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知悉项目信息、开展前期筹备工作提供合理周期,保障其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此外,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机制,也是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相关要求。“建议对修订草案第18条有关内容予以完善:一是优化第2款,在招标公告法定载明事项中增加行政监督部门公示内容。二是完善第3款,增加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内容,同步明确配套制度制定主体。”


“修订草案第34条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第61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的处罚标准,处罚力度较现行法有大幅提升。”邓秀新委员认为,串通投标的治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从源头治理的角度看,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参与串通的法律责任界定尚不够清晰,法律与社会监督的衔接机制仍不够健全。


建议增设统一标准化信用管理专项条款,明确建立全国统一招投标违法违规记分、失信记录公示、分级联合惩戒制度;同步增设守信激励规则,对信用优良市场主体给予保证金减免、评审加分、简化投标流程等政策倾斜,明确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法定条件与办理程序,实现信用管理全流程法治化、标准化,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同时,邓秀新还建议,细化第34条有关内容,完整列明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平台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各类串通投标违法情形及对应责任,消除追责模糊地带。增加串通投标线索举报奖励、多部门线索移送、联合核查处置机制,打通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渠道,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筛查、事后严惩的完整治理闭环,构建全主体、全流程串通投标综合治理体系。


围绕评标专家的有关内容,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则认为,应规范评标专家登记、终身负责机制,同步明确收受财物终身清退并移送检察机关,强化保障评标委员会行使否决权,进一步加强监督刚性。“建议修订草案增设条款,明确评标委员会对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不符、报价异常且无法合理解释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否决投标。对评标委员会依法行使否决权后遭受无理投诉或打击报复的,相关部门应予保护。对招标人、投标人施压评标委员会违法维持不合格投标效力的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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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摄影/许麟



改进评标标准和办法


为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修订草案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不仅考虑价格因素,还要考虑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的支出成本,提高招标项目整体效益。进一步限缩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许为钢委员认同相关条款的修改。“修订草案有关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招标人因担心投标人以低价不能保证质量而获取中标的困惑。招标过程中,投标方常以低价优势,指标满足招标文件性能参数甚至原封不动复制的方式参与投标,导致最低价中标后出现问题。修订草案第21条明确‘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安全生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可从这些方面提出更好的实质性需求,而非仅关注参数。”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第45条增加了规定,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争取中标后,为尽可能赚取利润,有的拖延工期推高工程决算成本、侵蚀财政资金,有的压缩安全投入、降低材料和工程标准、组织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产生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修订草案新增第44条第4款、第45条,进一步限缩了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异常低价的标准、审查等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彭清华副委员长建议,进一步明确异常低价的认定标准,并在否决机制中增设成本评审的细化条款,规定应综合价格、成本、履约能力、专家意见等因素核验报价合理性。


“修订草案第45条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规制,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点,但修订草案没有提出对异常低价客观的认定标准或可供操作的认定方式相关制度安排,可能增加评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争议风险。”全国人大外事委委员谭成旭解释道,虽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从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角度作出兼具可操作性与合理性的规定,但该指引适用范围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而不是招标投标法适用的所有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为此,他建议在第45条进一步明确有关异常低价认定标准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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