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关键调整引发市场高度关注:今后各地不得再自行对招标投标企业及代理机构进行属地化信用评价。这意味着,长期以来由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信用评分体系将迎来统一规范,招投标市场的规则格局面临深度重塑。


过去,跨省参与项目投标的不少企业都在信用打分环节经历过隐性门槛。许多地方自行制定的评价细则,往往将本地纳税记录、员工当地社保缴纳情况或进入本地预选库作为加分前提,有的甚至把本地工程业绩当作核心衡量指标。形式上看似是在评估企业信用,实际操作中却对非本地企业形成了一种变相排斥。外地企业即便综合条件过硬,只要缺少这些本地化标签,起评分就低人一截,中标难度成倍增加。此次文件传递的信号十分明确:这种标准林立、各自为战的局面将被叫停,信用评价的规则制定权统一上收,由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全国通用的标准。
也就是说,今后无论去北京投标还是去新疆竞标,所有企业面对的都将是同一张考卷。地方层面只能套用统一的评价结果,不再允许私下增设加分扣分细则。实际上,近几个月已有多个省份提前启动了清理动作。去年9月,福建率先叫停施工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12月,天津全面暂停房建和市政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与量化评分,新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不再设置信用评价条款;今年3月和4月,陕西、厦门也相继发文暂停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此前国办印发的8号文明确要求,各地须在2026年底前完成对擅自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的排查和清理,这些地方主动按下暂停键,正是为统一体系的落地做好平稳过渡。

规则统一之后,执行层面的刚性也显著增强。办法中设置了一条硬性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方、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招标文件范本中通常使用的措辞是“可以”,给实际操作留出了弹性空间;现在统一改为“应当”,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必须核查、强制执行。如果在系统中查出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标等受罚记录,或者直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必须否决其投标资格。即便是多家单位联合投标,只要成员中有一家处于失信状态,整个联合体的资格也将被连带否决。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后果:若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并因此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直接按无效处理,后续还将依法追责;如果查到了失信记录却视而不见不予否决,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信用信息在这个环节,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参考项,而是横在投标资格前面的一道硬门槛。

对于从事工程的民营企业而言,这一变化的影响直接且深远。积极的一面在于,跨区域承接项目的行政障碍将大幅减少。只要企业合规经营、保持良好信用等级,无论去全国哪个地方竞标,都不必再受本地化指标的掣肘,踏实积累的信用记录也能实现全国通用。同时,按照新规的导向,银行和担保机构将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保函费率,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开保函、办理相关保险时费用有望降低,金融机构也会相应扩大信用贷款的覆盖范围,过去民企融资成本普遍高于国企的局面或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但硬币的另一面同样不容忽视。那些留有不良记录的企业,面临的准入限制将十分严格。一旦出现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失信记录,在规定的最短公示期内便没有资格参与竞标。许多公司平时依赖不断接新项目来维持资金周转,若连续数月无法投标,资金压力将急剧上升。过去不少民企对此重视不够,缺乏专门对接信用管理的人员,不了解扣分规则,出了问题也不知如何修复。如今信用水平直接关系到主营业务能否正常开展,安排专岗专人进行维护,已成为一项常规且必要的工作。
从长远看,信用等级不仅与投标资格相绑定,还将延伸影响到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预付款发放比例、工程款支付进度以及日常监管部门的检查频次。与此同时,智能辅助评标和大数据查围标串标等技术的应用日趋广泛,人为干预信用评价结果的空间被大幅压缩。对建筑企业来说,信用记录已经转变为参与市场的基本通行证。日常守住质量底线、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定期关注自身信用状态,一旦出现不良记录尽早走流程申请修复,维持一块干净的信用底板,才能在接下来的统一大市场中保持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