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由此步入标准化、统一化、融合化的新阶段。本文从银行业视角出发,分析这一政策对商业银行信贷模式、风险管理及客户服务带来的深层影响,探讨银行如何借力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数字化转型与普惠金融的双重赋能,并提出相应的实施路径。
制度框架的三重突破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变量。《实施方案》从制度框架、评价规则、结果应用、协同机制等维度作出系统部署,对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了“双轨制”设计: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按公益性原则组织,反映企业守法合规情况,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依法开展,反映企业违约风险,主要服务融资授信与商业往来。政策强调,要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两类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这一制度安排在银行业视角下具有三重突破意义。其一,统一了此前分散在各部门、各地区的评价标准,解决了评价规则不一致、结果不互认的长期痛点。其二,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的融合机制,为银行风控模型提供了更丰富的数据维度。其三,明确了信用评价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中的重要作用,为银行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供了政策依据。
对信贷业务模式的深层影响
在信贷准入标准方面,《实施方案》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这一标准化分级体系将直接重塑银行的信贷准入逻辑。传统信贷决策主要依赖财务报表、抵押物价值和征信报告,信息维度较为单一。新体系实施后,银行可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信贷准入的重要参考,推动从“抵押物依赖”向“信用依赖”的转变。尤其是方案建立的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明确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这一“底线约束”为银行提供了清晰的风险识别信号,有助于建立更加精准的信贷分层管理体系。
在风控模型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强化数据共享、优化评价流程,并明确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这意味着银行将获得更全面、准确、及时的企业信用信息。截至2025年2月末,银行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累计发放贷款37.3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9.4万亿元,平台在国家级层面已实现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74项关键涉企信用信息的机制化归集共享。政策落地后,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数据质量持续提升,为银行风控模型注入新动能。
在信贷产品体系方面,《实施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这将推动银行信贷产品向差异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对A级企业可提供纯信用贷款、优惠利率和绿色通道;对B级企业可提供适度增信的信贷产品;对C级和D级企业则需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或审慎介入。基于信用等级的分层服务模式,既有利于提升银行风险定价能力,也有助于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数字化转型的赋能机制
《实施方案》将推动银行数据治理能力实现系统性跃升。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数据目录为银行提供了标准化数据来源,减少了数据清洗和整合成本;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机制化归集共享,则确保了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银行应以此为契机,建立企业信用数据资产管理框架,将公共信用评价数据纳入统一的数据治理体系,实现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商业信用信息的有机融合,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画像体系。
在智能风控方面,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为银行风控升级提供了重要支撑。银行可将评价结果作为风控模型的重要变量,结合企业财务数据、交易流水、行为数据等,构建多维度、立体化的信用评估模型。《实施方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并要求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作用,银行应积极与征信机构、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合作,引入先进评价技术和模型,提升风控的精准度与前瞻性。此外,统一信用评价体系还将显著提升银行客户画像的精准度,通过整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与银行内部数据,实现从“了解你的客户”向“理解你的客户”的跃升,并通过持续跟踪企业信用变化,实现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普惠金融的战略机遇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核心症结在于信息不对称。由于缺乏足够抵押物和完整信用记录,银行难以准确评估其信用风险,导致信贷供给不足。《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实践中,“信易贷”模式已取得明显成效。例如,重庆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涉农信用信息,推动试点区域农户“以信换贷”,授信覆盖率从不足10%升至30%,A级信用户贷款利率从3.55%降至2.75%;大连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工商银行开展联合建模,研发线上信用贷款产品,授信经营主体从3万户扩增至19万户,授信金额由110亿元增至360亿元。政策实施后,这一模式的示范效应将进一步放大。
《实施方案》鼓励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与银行发展普惠金融、优化信贷结构的目标高度契合。银行应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基于信用评价的信用贷款业务,建立信用贷款客户筛选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准入的重要依据;优化审批流程,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实行快速审批放款;完善风险定价机制,实行差异化利率;建立贷后管理机制,持续监测企业信用变化。同时,对于缺乏信贷记录的“首贷户”,统一信用评价体系提供了有效的识别和拓展抓手,通过获取企业纳税、社保、水电、合同履约等多维度信用信息,弥补信贷记录缺失,银行可对信用等级较高的首贷户提供专项额度、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等支持。
把握机遇的实施路径
在合规层面,银行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内部制度体系,明确应用场景、使用权限和保密要求,严格遵循“先授权、后查询”原则,保护企业信息权益,并建立审计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合规检查。《实施方案》强调不得假借公共信用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或实行地方保护,银行在应用中应严守这一规定,确保信贷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在科技赋能层面,银行应加大投入,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评价结果应用中的作用,建立信用评价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处理系统,开发基于评价结果的智能风控模型,构建数字化应用平台,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捕捉企业信用变化。银行还应积极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与平台开展数据对接、模型共建、产品共创等深度合作。
在产品创新层面,银行可开发“信用+”系列信贷产品,将评价结果与抵质押担保、保证保险等结合,设计差异化信贷方案;建立信用等级与信贷额度、利率、期限的联动机制,实现精细化风险定价;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实行“秒批秒贷”优化客户体验;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对守信企业给予额度提升和利率优惠,对失信企业采取额度压缩、提前收贷等措施。同时,在积极应用评价结果的同时,银行应建立评价结果的校验机制,交叉验证公共信用信息与行内数据的一致性,完善贷后管理与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征信机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及时获取风险预警信息。
与现有政策的协同衔接
《实施方案》与近年来深入推进的“信易贷”工作形成有机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政策实施将进一步完善“信易贷”的制度基础,为银行参与提供更加规范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银行应继续深化与平台网络的对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服务、融资需求对接、增信服务和惠企政策直达等功能,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在征信体系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对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效衔接。银行应积极配合征信管理工作,规范征信查询和使用行为,保护企业信息主体权益,同时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的功能,提升信用评价水平。在信用修复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实现修复结果在“信用中国”网站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共享同步更新,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配套衔接,为企业提供信用重建通道,银行应建立信用修复结果的动态更新机制,对完成修复的企业给予相应信贷支持。
总体而言,《实施方案》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银行业应准确理解政策内涵,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融入信贷业务全流程,提升风控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信贷资产质量,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随着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数字化转型、深化普惠金融实践,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